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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20-11-26 09:54:00  来源: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  作者:通崇检

  

  一、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自2015年7月起开展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7月1日正式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2018年2月,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公益诉讼制度运行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操作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二、损害生态环境的常见犯罪与我院办理情况

  (一)常见犯罪

  损害生态环境的常见犯罪主要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这几类案件在我们崇川检察院办理得相对较多一些。污染环境罪也是典型的损害生态环境的犯罪,但这类案件在我们辖区比较少见。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今年以来,我院已办理非法捕捞案件25件45人,全部都是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大部分案件都是今年才发生的。

  2.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南通地区的非法采矿基本上都是在长江里非法采砂。今年以来,我院已办理非法采矿案件40件76人。大部分案件都是往年发生的,因为对这类违法犯罪已经查处多年了,现在还愿意铤而走险的人越来越少了。

  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主要涉及到一些珍贵的鸟类(比如五彩金刚鹦鹉)、鱼类(比如胭脂鱼)和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比如象牙)。这类案件我院办理得不多,但已经呈现增多的趋势。

  我院办理的损害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主要是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和非法采矿案,另外有少量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其中,跟我们广大群众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是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首先,以往每年的3月1日至6月是长江禁渔期(当然海洋也有休渔期,一般是5月1日至9月16日)。在禁渔期内,我们是很难吃到真正的江鲜海鲜的,就算有,那也是老早之前的冻品,因为禁止捕捞了嘛;其次,随着禁捕退捕工作的深入开展,很多祖祖辈辈以捕鱼为业的人们陆续上岸,另谋生计,但对于相当一部分人来说,困难重重,最大的障碍就是文化程度不高,劳动技能有限,重新就业难;再次,随着长江大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力度不断加大,禁止非法捕捞的水域范围也更大了,越来越多的捕鱼工具或者方法都禁止使用了,这对仍然以捕鱼为业的人们或者广大垂钓爱好者来说,都是必须面临的现实。

  因为长江大保护是党中央、习总书记特别重视的工作,而今年又是长江十年禁渔的第一年,所以我今天想要跟大家交流的,主要是跟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有关的话题,特别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一些新规定新情况。

  

  三、长江十年禁渔:有些事儿你得知道

  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或者方法

  1.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332 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其中,南通地区一个: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案例一:大苼、老苾电捕鱼案

  年近60岁的大苼原是渔民,老苾在邻镇菜市场有固定的水产品摊位。两人长期合作,大苼捕获的渔获物一般都由老苾在摊位上出售,出售之后双方再结账。2020年3月至6月间,大苼、老苾在明知捕捞区域处于禁渔期、系长江禁渔区的情况下,仍按照此前的合作模式,大苼三次驾驶“三无”铁皮渔船在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电鱼器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160公斤左右渔获物均交由老苾出售牟利。在第三次非法捕捞中,捕获一尾约2.6公斤的胭脂鱼。经鉴定,该胭脂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发后,执法人员及时将该胭脂鱼放归长江。案发后,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两被告人与南通市农业农村局签订了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协议,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11394元。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大苼、老苾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多次使用禁用的电捕方法捕捞水产品达160公斤,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捕获的渔获物中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胭脂鱼一条,两被告人还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大苼、老苾均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社会危害:胭脂鱼,又名黄排、火烧鳊、燕雀鱼、中国帆鳍吸鱼等,生长于中国长江水系。其体型奇特,色彩鲜明,尤其幼鱼体形别致,色彩绚丽,游动文静,被人们荣称为“一帆风顺”,在东南亚享有“亚洲美人鱼”的美称。胭脂鱼早期分布十分广泛,由于人为滥捕导致数量下降,是中国特有的淡水珍稀物种。电捕鱼不但会直接造成相关区域水生生物死亡,而且会不同程度损伤鱼类的生理功能,造成鱼类资源逐渐衰竭,危及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生态安全。

  2.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其他重点水域。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案例二:小倪一家四口非法捕捞案

  倪某甲、倪某乙、张某丙、徐某丁在明知长江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共谋由倪某甲、倪某乙、徐某丁到长江南通段天生港电厂附近水域使用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交由张某丙进行售卖。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倪某甲、倪某乙、徐某丁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和“定置三层刺网”共实施非法捕捞12次,捕得江虾20.6斤、其他渔获物35斤。张某丙将非法捕捞的部分江虾销至南通市崇川区某餐厅,其余渔获物在其租住房路边摊位出售,累计卖得2500余元。案发后,上述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7500余元。

  社会危害:很多人对地笼的危害还不知道。地笼网,也称地笼王,主要捕捞小鱼虾、螃蟹、鳝鱼、泥鳅等鱼类。因其网目尺寸过小,被称为“绝户网”、“一扫光”。地笼捕鱼是一种掠夺式的捕鱼方式,危害之大不亚于电鱼,不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地笼在多地的渔业管理条例中被列为禁用渔具。本案中的“定置三层刺网”网目尺寸为48mm。根据《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定置刺网的最小网目尺寸为60mm。该通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长江干流水域全面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2020年7月22日)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界定:(1)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2)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1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公里连接线为界)。在此之前,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2018年《关于明确长江、淮河流域禁渔期干流区域范围通告》也有“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范围内禁捕的规定。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2020年7月31日修改)。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长江干流江苏段和省规定的禁渔区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第十九条 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

  第二十二条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地笼网、底扒网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案例三:孙某可视锚鱼非法捕捞案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多次使用可视锚鱼器在长江南通开发区段新开闸向长江一侧水域(距离入江口不到200米)进行非法捕捞,共捕得渔获物约70公斤。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所用的可视锚鱼器是《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规定明确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也是《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自愿缴纳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4000元。

  社会危害:可视锚鱼器所配的钓钩较大,不用钓饵引诱鱼类摄食,而是将尖锐的钩刺穿插进鱼体,以主动挂刺的方式捕捉鱼类。这种工具捕捉的鱼类都是较大的个体,特别是性成熟的亲体。大尺寸的钩刺会在鱼体上造成很大的创口,如果被挂刺的鱼体剧烈挣扎,还可能将鱼体的部分体壁撕裂下来,被挂刺的鱼类无论是被捞起还是侥幸脱逃,都会很快死亡,因此,可视锚鱼器对鱼类资源危害极大。

  特别提醒广大垂钓爱好者: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明文规定,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线、一竿、一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可视锚鱼器用起来可能比较过瘾,但是,无论是操作原理,还是社会危害,已经远远超出了休闲垂钓,在长江流域是不能使用的。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