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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 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全面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2017-11-22 10:13:00  来源:最高检  作者:万春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

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全面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在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

社会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2年12月10日)

万 春

  同志们:

  这次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座谈会是经高检院领导批准,在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的背景下召开的。我们之所以召开这样一个主题的座谈会,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一是上个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充分体现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于准确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三是近年来,高检院党组和曹建明检察长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出台了有关意见,提出了许多新观点和新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据此进行了积极探索,需要结合党的十八大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认真总结并在新的起点上加以深化和推进。因此,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总结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经验,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决定》的意见和措施,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要做法

  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特别是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延伸监督触角,在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取得很大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始终坚持把依法打击各类犯罪作为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工作来抓,特别是今年以来,坚持把确保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紧紧围绕侦查监督“一体两翼”工作格局,加大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上取得新的成效。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1至10月,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666674件989434人,同比分别上升8.2%、8.7%。共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574310件836345人,同比均上升8.1%。其中,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560981件821233人,同比分别上升7.9%、8%。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经济犯罪破案会战,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53558人,同比上升59.4%。依法打击严重职务犯罪,共决定逮捕各类职务犯罪15112人,同比上升14.4%。

  二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逮捕案件质量。加强证据审查,准确适用法律,防止错误逮捕。依法把握“逮捕必要性”条件,对罪行轻微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初犯、偶犯等,体现宽缓的刑事政策,可捕可不捕的不捕。1至10月,不批捕和决定不捕145861人,同比上升14.2%;不捕率为14.9%,同比增加0.7个百分点。其中:不批捕刑事犯罪144746人,不批捕率为15%,同比增加0.7个百分点;决定不捕职务犯罪1115人,不捕率为6.9%,同比减少1.1个百分点。在不批捕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中,无逮捕必要不捕66759人,同比上升14.2%,占不捕总数的46.1%,同比减少0.1个百分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有7348人被不起诉,同比下降8%;占逮捕人数的0.9%,同比减少0.2个百分点。捕后撤案131件,同比下降12.1%。有34人被法院判无罪,同比下降22.7%。经复议复核,共改变原不捕决定145人,同比下降30.3%。

  三是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确保监督实效。1至10月,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24338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3996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2637件,同比上升48.2%,监督立案率为94.3%。受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13183件,监督撤案13141件,已纠正12675件,同比上升56.2%,实际撤案率为96.5%。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2040件,同比上升52.5%,实际纠正率97.8%,同比上升1.1%。纠正漏捕18090人,同比上升5.5%。

  四是深入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今年初,高检院联合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各级公安、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进一步规范了对“另案处理”的适用与监督,推动了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侦查监督环节共梳理出“另案处理”案件104261件202847人,公诉环节共梳理出“另案处理”案件121712件253533人,监督纠正违法、不当适用“另案处理”案件1371件1954人,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

  五是深入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各地普遍建立完善了“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目前,上海、江苏、云南、宁夏已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基本建立了三级信息共享平台,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13个省(市、自治区)也部分建立或者试点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

  六是高度重视、妥善处理涉及面广、处置难度高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各级侦查监督部门对涉及稳定的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情况保持高度敏感性,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如对浙江温岭虐待儿童事件等,上级检察院加强对下指导,同级院适时介入、了解情况,共同研究应对处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又如湖南省永兴县院处置的“49”重大恶性突发事件,侦查监督干警沉着冷静,成功化解危机,受到曹建明检察长高度评价,取得较好效果。

  (二)立足执法办案,延伸监督触角,完善工作机制,倾力化解社会矛盾

  立足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在要求。为确保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地普遍建立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各级侦查监督部门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对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涉众型犯罪以及当事人双方严重对立或网络媒体、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可能影响区域稳定的案件等进行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对可能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或者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等风险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是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普遍建立了批捕环节刑事和解机制和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交通肇事犯罪、轻伤害犯罪等危害不大的犯罪案件适时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少捕慎捕,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说理工作机制。各地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在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责中,有针对性地开展说理工作,增信释疑、化解矛盾,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提升执法公信力。

  四是进一步健全对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贯彻落实中央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高检院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限制逮捕措施适用,延伸帮教预防工作触角,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1至10月,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2353人,占全部批准逮捕人数的6.4%,共不批准逮捕未成年人12855人,同比上升11.9%,占受理审查批捕未成年人总数的19.7%,同比增加2.0个百分点。

  五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对涉罪外来人员平等保护机制。经济较发达地区,特别是以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为主体的东部经济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如何依法保障涉嫌轻罪外来人员平等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必须面对的执法难题。一些地方侦查监督部门积极推动建立涉罪外来人员管护帮教基地,对于破解上述难题、促进社会公平作出积极努力,取得良好效果。

  六是继续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的监督机制。各地侦查监督部门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的改革精神,积极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公安厅会签了《关于在公安派出所设立检察官监督办公室的实施意见》,在全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江苏、云南、北京、天津、江西、湖北、黑龙江、福建、湖南、吉林、广西等地也积极探索,在促进基层公安部门公正廉洁规范执法,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上取得成效。

  (三)积极参与各类专项治理工作,促进相关领域加强社会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部署的各类专项治理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检察机关担任相关专项工作的联络、协调、指导等,已成为各级侦查监督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及延伸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各地侦查监督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治安重点地区、突出问题整治活动,结合执法办案认真分析研判刑事发案态势和社会治安形势,为党委决策提供重要参考。积极参与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缉枪治爆”、扫黄打非、禁毒禁赌、“打四黑、除四害”、打击拐卖儿童妇女、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反走私、反洗钱、反假币、打击假发票、涉军造假等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专项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相关长效机制建设,取得良好效果。近年来,全国侦查监督系统有53个单位、70名个人分别获得全国保护知识产权有功单位、有功个人称号,一批单位和个人分别获得“打黑除恶”、“扫黄打非”、打击“网络赌博”、反假币等专项活动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

  (四)以检察建议为载体,积极建言献策,促进相关单位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各级侦查监督部门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或薄弱环节,积极提出检察建议,推动相关单位和企业堵漏建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监管执法,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效果明显。一是建立完善检察建议线索发现机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前沿阵地作用,在工作中注意发现检察建议线索,完善收集、整理和利用等制度;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注重从下级院检察建议中梳理线索,对一些涉及全局的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加强分析研判,提高检察建议的影响力;运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查找食品药品监管、征地拆迁、移民补偿、国家补贴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民生领域的制度缺失和监管执法盲点,拓展检察建议线索。二是提高检察建议制发质量。各级侦查监督部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进行剖析,着力增强制发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在对个案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努力提升对类案问题、综合性问题、源头性问题的把握,提高检察建议的层次和质量。三是重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和成效转化。在检察建议发出后指定专人与相关单位沟通联系,对于未回复的检察建议开展回访、查找原因,对于回复的检察建议及时了解落实整改情况,帮助健全规章制度。不少地方还将检察建议的内容和观点进行归纳提炼,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上报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等,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提升了检察建议实效。

  为推进侦查监督部门利用检察建议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今年我们开展了一次优秀检察建议书评比活动,经过各地推荐和专家评审,评选出十佳检察建议书、十佳检察建议书提名和30份优秀检察建议书。这些建议涉及食品安全、征地拆迁、金融安全、信息安全、未成年人保护、防范职务犯罪等社会管理的突出问题,并且在推动建章立制和加强监管等方面取得了实效,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各地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对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与侦查监督工作关系不大,有的在工作中主动性不够,有的对自身职能定位把握不准。二是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效还需进一步提升。一些地方制发检察建议针对性不强,或者建议内容缺乏可行性,或者对落实情况跟踪不够,影响作用的发挥。三是各级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少、任务重、案件多的矛盾比较突出,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精力和力量有限。对于这些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作出积极贡献

  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学习好、贯彻好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检察机关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侦查监督部门和全体侦查监督人员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党的十八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精神状态展现到提高侦查监督能力上来,推动侦查监督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科学发展。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保侦查监督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的主题和主线,深刻领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保持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目标继续前进的重大问题,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把侦查监督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检察事业全局中去谋划和推进。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坚定不移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指导意义和科学内涵,用科学发展观来武装侦查监督人员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牢把握以人为本的核心立场,始终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社会治安、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切实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贯穿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牢牢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实质,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六观”和“六个有机统一”为统领,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继续深化侦查监督工作改革,促进侦查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二)依法履行职责,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刻领会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不断提高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一是紧紧围绕国家安全,深入开展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反恐怖斗争,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与社会安定。二是紧紧围绕社会稳定,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黄赌毒”等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三是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加大对破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制假售假、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民生民利的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四是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扫黄打非,打击侵权盗版等专项活动,保障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五是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大对国土、资源、生态和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打击相关犯罪,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六是紧紧围绕确保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着力打击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腐败犯罪,严厉打击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以及群体性事件涉及的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三)积极延伸监督触角,更好地发挥侦查监督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法治保障作用。要深刻领会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论断,更加自觉地通过执法办案和参与各类专项工作等,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应有的司法基本保障和积极促进作用。增强参与平安建设和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自觉性和能力,善于结合办案研判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规律,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和参与专项工作联席会议等建言献策,促进有关方面改善民生、完善服务、加强管理、堵漏建制,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侦查监督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关键要在不断深入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做好“结合”和“落实”两篇文章。“结合”,就是要把十八大提出的普遍要求同侦查监督工作实际有机结合起来,防止两张皮。“落实”,就是要在思路上、措施上、机制上和执法办案上都落到实处,真正取得实效。

  三、加强领导、精心准备,全面实施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马上就要全面实施了,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侦查监督部门面临考验挑战的一件大事。今年3月以来,各级侦查监督部门按照高检院提出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方式灵活、务求实效”的要求,结合执法办案实际,认真做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大多数地方制定了具体的学习培训方案,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培训、专题研讨和专家辅导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积极利用检察网络系统扩大培训范围,实现资源共享,增强了学习培训效果。各级侦查监督部门领导带头学习,充分发挥了表率作用,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有的地方还与公安机关等沟通协调,进行了必要的试点工作。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和少数同志还存在等待观望和学习不深入、准备不充分、措施不到位,不能适应即将全面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工作要求的问题。为此,强调以下几点:

  (一)要全面深刻领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1.要正确理解和把握逮捕条件的新规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条件,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要在继续对案件事实证据条件严格审查把关的同时,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把握,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应是客观上已经发生了危险或者在案发前后客观上表现出某种危险迹象,因此,认定是否存在危险需要审查有无相关证据材料,不能凭空臆断。在实践中,应当与侦查机关(部门)积极建立对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和双向说理机制,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应提供证据材料以证明或者说明犯罪嫌疑人有法定的社会危险性;侦查监督部门经结合全案情况综合审查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或者说明社会危险性的,不能批准逮捕,应向侦查机关说明理由。二是对于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直接逮捕情形的把握。这是新增设的逮捕条件,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再审查是否具有第一款规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即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三是对该条第三款规定的转捕条件的把握。这一条件与前两项应当逮捕的条件适用对象不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应当”转捕和“可以”转捕的具体情形,要严格执行。对于侦查机关提请转捕的犯罪嫌疑人,要审查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本身是否合法,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不能转为逮捕,对于涉嫌犯罪轻微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尽可能不转为逮捕。

  2.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新规定。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和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这种“侦、辩、检”三方诉讼化的审查程序,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证据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对所有案件检察机关都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些省市要求100%的案件都进行讯问,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刑诉法和刑诉规则规定的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等6种情形,则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已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仍应书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对于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要征求侦查机关的意见,做好风险评估预警工作,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二是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各地要积极推动在看守所设置检察机关专门讯问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讯问室配备视频讯问系统,以便必要时进行远程讯问。三是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和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的,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四是要加强对讯问、询问和听取律师意见的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能力。

  3.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排除非法证据的新规定。修改后的刑诉法第54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实践中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刑讯逼供、其他非法方法和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等表述的内涵。二是对于经调查已确定取证不合法且属于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三是对于存在非法取证重大嫌疑的言辞证据,在审查逮捕期间不能查清是否非法取证的,应存疑待查,暂不作为批捕的依据。根据其他证据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后,应继续对是否非法取证进行调查,确定违法的要进行纠正,并向公诉部门进行通报。

  4.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新规定。修改后刑诉法第121条确立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刑事诉讼规则要求审查逮捕时要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应要求侦查部门报捕时移送全部同步录音录像,未移送或者移送不全的,应要求补充移送,仍未移送或未全部移送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二是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或者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调取和审查录音录像。三是对于法定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应对是否进行录音录像进行监督。对于不依法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讯问不规范、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录音录像与笔录不一致的,应逐一说明并根据具体情形书面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四是发现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

  5.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上提一级改革规定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规则对职务犯罪上提一级的有关程序作了修改完善,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不再进行同级审查,但要积极通过介入侦查和参与重大案件讨论等引导取证、发表意见、纠正违法。二是上级院拟不捕的案件,不再要求征求分管自侦的副检察长的意见。三是取消下级院变更逮捕措施应当报请决定逮捕的上级院同意的规定,但要在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及时向上级院报告。上级院发现释放或变更不合法的,要予以纠正。四是针对一些地方反映的案件下沉问题,规定分州市级检察院需要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对这类案件,应审查是否有省级院的批准手续。

  6.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的新规定。对于修改后刑诉法第115条之规定,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对于该条规定的五种违法行为,要按照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监督分工的规定履行职责。其中,对公安机关羁押期限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申诉,不属于侦查监督部门的受理范围。二是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监督。除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中自行发现违法外,当事人等提出申诉、控告和侦查机关先行处理是开展此项监督必经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等未向侦查机关先行申诉、控告或者侦查机关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先向侦查机关申诉、控告或者待侦查机关作出处理后不服的再向检察机关申诉。三是要正确把握监督的原则和方法。监督工作既要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及时侦查破案,有效打击犯罪。因此,要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的意见,特别是对刑诉法第115条(三)至(五)项违法的监督,一般应先要求侦查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进行全面审查后再提出审查意见。

  7.要正确理解和把握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新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刑诉法确立的一项保障人权、减少羁押的重要制度,实践中要予以充分重视,并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既要依照分工履行审查职责,又要加强与监所检察部门等的联系协作,形成开展此项工作的合力。二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并非每案必审,而应突出重点,既可以依照监督职责主动启动,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申请后启动。后者应要求申请人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要求其提供。三是要着重审查案件证据、事实、情节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符合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而没有必要继续羁押,或者在押人员发生重大疾病、怀孕不适宜继续羁押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目的是防止一捕了之、一押到底,因此,其前提是逮捕决定正确。如果发现是错捕,则不存在建议侦查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问题,而应直接撤销逮捕决定。四是在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在查明情况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既积极主动又准确慎重地提出建议,防止建议的随意性。五是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延长羁押期限审查有机结合,以增强监督实效。这里,我再强调一下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有关问题,根据规则第278条的规定,侦查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检察院移送延押意见书,同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提出审查意见,层报有审批权的上级检察院审查,上级院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按照2001年9月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规范办理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省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四日前,向高检院侦查监督厅报送提请延押的意见。这一条仍要认真执行。鉴于目前案件管理部门已经作为案件的受理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层报延押的,必须保证在四日前报送有决定权的上级院案管部门。

  8.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监督的新规定。修改后刑诉法第73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按照分工,对侦查阶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或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可以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相关案件材料。经审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以及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诉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9.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对非法取证行为监督的新规定。修改后刑诉法第55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纠正的职责,实践中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按照分工,对于非法取证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请渎检部门派员参加。开展调查应报经检察长批准,并向侦查机关通报。二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三是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后依法处理。其中,在审查逮捕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四是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认为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立案侦查。

  (二)积极启动试点,扎实稳妥做好全面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准备工作。各级侦查监督部门要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具体规定,在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关系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前期已开展的相关试点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应抓住正式实施前有限的宝贵时间,加大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尽快启动除授权性规定以外的各项新规定的试点工作,为正式实施摸索经验。要按照修改后刑诉法和诉讼规则的规定,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细化社会危险性证明和双向说理、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取证行为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机制,为修改后刑诉法的全面顺利实施做好充分的实践准备。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三)争取领导支持,采取有力措施,以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应对和切实做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工作。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监督三项职责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侦查监督部门要想方设法、深入挖潜,以乘势而上、攻坚克难的精神状态,全面做好各项应对工作。要向院党组和检察长如实汇报修改后刑诉法给侦查监督工作增加的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带来的新挑战,争取领导的支持,切实解决各级侦查监督部门普遍存在的人员少、案件多、任务重的突出矛盾以及保障不足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与侦查、公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监督制约,形成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共识与合力。积极探索对案件的繁简分流,进一步简化《审查逮捕意见书》等工作文书的制作,切实通过机制和制度建设确保把主要力量和精力用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上。明年1月1日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后,各地要注意掌握情况、分析总结,不断发现和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机制和措施,使修改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最后,我再着重强调一下《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上个月在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期间,高检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决定》(高检发〔2012〕7号文件),这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大举措,也是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高检院党组和曹建明检察长等高检院领导对侦查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全体侦查监督人员的关怀、鼓舞和鞭策。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一定要抓住修改后刑诉法全面实施和高检院决定下发的契机,认真学习决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决定的要求上来,逐条研究、深入思考,提出方案、扎实推进,切实把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来抓,想方设法把决定的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努力完成目标任务。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能定位,深刻理解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进一步强化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能力、法律政策适用能力、监督纠正违法能力、文书制作和案件汇报能力、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和做群众工作能力、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能力,切实提高办案质量、监督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各级侦查监督部门的负责人要主动向院党组特别是检察长报告,使院领导了解高检院决定的精神和内容,切实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心理上关心爱护侦查监督人员,稳定侦查监督队伍,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支持,着力协调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人财物保障和机构建设、干部配备使用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同志们,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今后一个时期必将是侦查监督工作大有作为的时期,既有良好的机遇、也有严峻的挑战,我们的任务更加艰巨、使命更加光荣。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广大侦查监督人员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忠诚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更加昂扬的斗志和更加扎实的作风,为全面实现建成小康社会新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编辑: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