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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2022-09-01 15:13:00  来源:南通市崇川区检察  作者:通崇检

  8月31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施谷苗走进FM97.0电台直播间,为听众解读检察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或由其赡养、抚养、扶养的人所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哪些情形、对象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符合以下条件,下列对象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如何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一般应当向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检察机关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孙某某,男,1960年4月3日出生,系邱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案被害人孙某的父亲。2016年11月,邱某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江苏省某地的药店内,为被害人孙某诊断疾病并抓取草药供其泡酒饮用。后孙某在家中饮用该药酒中毒身亡。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救助过程】

  检察机关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主动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检察机关经调查了解,救助申请人孙某某一家共5人,长子系残疾人无工作,被害人孙某系家中次子在异地打工,小女儿年幼上小学,其家庭主要依靠农业耕种为生,生活贫困。被害人孙某生前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支柱,其去世后家庭失去主要生活来源,原本贫困的家庭陷入了更加严重的生活困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孙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2万元。在办理孙某某司法救助案的同时,检察机关还针对孙某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及家中困难情况,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力量,将司法救助与释法说理、矛盾化解、社会多元救助帮扶相结合,使孙某某息诉罢访,缓解了孙某某家庭因案造成的困境。

  一是在信访接待过程中认真听取申请人诉求,开展释法说理,加强心理安抚,防止矛盾激化。二是协调当地有关部门为孙某某及其长子办理“单人保”,按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安排其长子到镇残疾人抚养中心工作,为其提供电商技能培训,支持其电商创业。三是将孙某某的妻子和女儿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相关扶贫、医疗、教育等优惠政策。四是协调村委会安排孙某某负责农田抽水灌溉等临时性工作,发放生活补贴,安排其妻子从事村保洁员工作,每月领取工资。五是通过协调,镇政府对其上小学的女儿每学期发放500元教育补助,学校减免午餐费,进一步减轻孙某某的生活压力。

  编辑:葛明亮